实务案例20231116

土增清算时红线外成本能否计入成本?

2024-10-16分类: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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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在交房时,因小区旁边市政道路未修,该道路属于红线外,由于客户无法进入小区,我公司为了使客户方便,修了道路,在账务核算时也进入了成本,在该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否计入项目成本,如果不能计入省局是否有相关文件,谢谢?

日期:2019-11-12

来源:河南省税务局

答: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规定,……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等工程发生的支出;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公共设施,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界定该红线外的道路发生的成本能否扣除。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界定该红线外的道路发生的成本能否扣除。

文章来源: 李龙地产财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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