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老带新”销售模式存在的涉税风险分析
摘要:在“老带新”销售模式中,房地产企业通过给予现有客户(即“老客户”)一定的奖励,鼓励他们推荐新客户购房,以此来扩大销售网络和提高销量。然而,这种奖励机制也伴随着一系列的税收风险和合规挑战。我们应重视税务合规,通过有效的管理和策略,最大限度地降低税收风险,确保业务的健康持续发展。
关键词:老带新 送物业费 送现金 送家电
案例概要:
甲房地产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为了尽快回笼资金,推出老带新促销模式,凡老用户推荐新用户,签约成功后,老用户可在下述奖品中任选其一。
1、赠送三年物业费
2、赠送价值8000元智能电视机
3、获得现金5000元
截止到月底,老用户王某共计推荐新用户三人,为了平衡,三种奖励方式各选了一个。其中王某物业费三年共计7200元。
案例解析:
奖品一:王某获赠三年物业费
王某为甲企业推荐客户,获得甲企业赠送的三年物业费。本质上,是属于王某为甲企业提供了经济代理服务,甲企业以物业费作为支付手段。如果将行为拆解,应该为甲企业将7200元现金给王某,王某将现金给物业公司。
故,物业公司向王某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7200元。甲企业代王某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7200元。王某应去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给甲企业,甲企业凭票税前列支。
另,因王某提供服务取得对价,此部分是属于王某“劳务所得”,甲企业应按规定,代扣代缴王某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目“综合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年终,王某此部分所得可并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奖品二:王某获赠价值8000元智能电视机
同奖品一处理方式相同,王某为甲企业提供经纪代理服务,甲企业将购买的智能电视机赠送给王某。王某应去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给甲企业,甲企业凭票税前列支。甲作为销售电视机,向王某开具增值税发票,适用税率13%。同时按规定,代扣代缴王某个人所得税。
奖品三:获得现金5000元
此部分作为较为基本的销售,王某应去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给甲企业,同时,甲企业代扣代缴王某个人所得税。
总结归纳:
房地产企业老带新业务,本质上为销售,老客户行为构成经纪代理,故应去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给房地产企业,税目为“经纪代理服务”,房地产企业凭票税前列支。老客户获赠的物品,则由“货物”销售方给王某开具具体项目增值税发票。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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