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工会经费必须实际发生才能税前扣除

2017-01-05分类: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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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该公司于1999年9月13日成立的集体企业,注册资本7000万元。经营范围:金属深加工;钢材;耐火材料;电控设备的生产.加工.销售;机械制造.安装;电气维修;废钢处理回收。2009年度营业收入459,841,483.34元,营业利润44,807,869.53元,会计利润45,589,484.98元。该公司本年度”应付职工薪酬—工费经费”科目贷方累计发生额为652852.17元,借方累计发生金额为465707.72元,按税法规定可税前扣除465707.72元,核定此项目调增应纳税所得187144.45元。

1、工费经费的纳税调整

该公司本年度”应付职工薪酬—工费经费”科目贷方累计发生额为652852.17元,借方累计发生金额为465707.72元,按税法规定可税前扣除465707.72元,核定此项目调增应纳税所得187144.45元。

调整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评析】

本案例中,企业按应付工资的2%比例计提了工会经费652852.17元,而实际划拨并取得合法的单据的只有465707.72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必须是在企业取得盖有工会章的合法单据后方能扣除,而企业则是按照财务处理方式进行工会经费的计提,计提的金额与实际发生的金额不符,12月份年结账时应根据实际发生额做调整会计分录,冲回多计提的工会经费。应做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销售费用)——工会经费  -187144.45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187144.45

该企业财务人员主要对税法真实性原则理解不够透彻,只知道税法对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规定,而忽视税前扣除真实性的限制,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有关金额限制的费用审核力度,防止只顾定量检查,而遗漏对费用税前扣除定性分析,即真实性审查。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4号公告,《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已经废止使用,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只能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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