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缴纳的行政规费如何扣除?
1、会计核算方面
企业建造房屋建筑物时特有的费用和基金,按其是否与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原则进行划分。凡与开发活动直接相关,且可直接计入或分配计入开发对象的,允许计入开发成本;反之,则应计入开发费用/期间费用。即使与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行政规费、基金,但若在开发项目竣工验收之后发生的,也应计入开发费用。
此外,对非房地产开发活动特有规费和基金,一般应计入开发费用/期间费用。
2、税务处理方面
对于房地产企业缴纳的、与房地产开发建造活动直接相关的规费成本,如新型墙体材料基金、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白蚁防治费等,一般均作为开发成本据实扣除。
但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如广西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当前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财税﹝1995﹞048号文的规定,对于市政建设配套费、散装水泥建设基金、白蚁防治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允许其作为开发成本扣除,但不得加计扣除。(此类收费还包括:报批报建费、水电增容费、放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等)
此外,部分地区《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7号)还规定,水利建设基金(防洪保安费)可计入"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
文章来源:辰爸禾语 辰税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