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待售的商品房抵押是否缴纳房产税?
案例:税务机关经与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对,发现A房地产企业为了融资,将未售的商品房已办理了产权证,但并未申报房产税。经核实,但房产仍处于闲置状态。以待售的商品房抵押是否缴纳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所以,对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是否缴纳房产税取决于是否已对该商品房进行了使用或出租、出借行为。抵押行为是否是“使用”?一般情况下,开发商会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在建项目、竣工的房地产项目等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如果抵押属于使用,对以房地产项目抵押贷款都应当全部缴纳房产税?在笔者看来,“使用”对应的是房产的原始作用——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以房产抵押仅是使用房产的其他财产权利--不动产抵押权。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办理产权后用作抵押,如果未实际使用或出租、出借,仍作为新建商品房销售的,不征收房产税。
文章来源:赵辉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