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2020-08-25分类: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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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17年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于2018年按照规划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请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就是市政建设配套费呢,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契税的计税依据呢?

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进一步明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因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作为契税计税依据。

文章来源: 李龙地产财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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