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简易征收的老项目进项税未正确转出对土增税清算的影响

2020-08-25分类: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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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随着房地产企业“营改增” 政策的实施,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收入的确认方法和成本扣除项目的确认方法都发生了重大变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一条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当房地产企业新老项目并存时(简易征收和一般计税并存),对于老项目,在项目开发过程中,有可能发生应进项转出而未转出的情况,或计算进项转出金额出错。对于这一问题,是否会对土增税产生影响,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如何正确处理,本文就此问题进行分析。
一、进项税未转出、错误抵扣进项税是否会影响土增清算的扣除项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中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按照上述规定,按照简易征收方式的老项目,进项税是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可以计入扣除项目,但对于企业错误的进行了抵扣,是否可以计入扣除项目,政策中未有明确。
笔者认为:
1、 企业将不予扣除的进项税错误的进行了抵扣,相当于少交了增值税,存在税务风险,应按照规定应涉及到补缴增值税,滞纳金。
2、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这部分错误进行抵扣的进项税属于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存在风险,有可能导致本来可以扣除的含税成本(税金部分)的金额不能够扣除,导致了土地增值税损失,我们建议企业做好日常的税务健康检查,避免由于错误的抵扣而带来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风险。
二、新老项目(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并存时,如何正确的计算进项税转出金额
1、能分清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项目的,直接将简易计税项目涉及的进项税转出即可。
2、无法分清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项目的,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三、结论
1、房企简易计税、一般计税方式并存的情况下,进项税的正确转出非常重要。未按规定正确进行进项税转出的,除了需要补缴增值税,支付滞纳金以外,还有可能产生相应的罚款。
2、清算阶段发现企业未按要求将进项税转出,进项税已经错误的进行抵扣时,有可能导致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本来可以扣除的含税成本(税金部分)的金额不能够扣除,造成土地增值税的损失。
3、日常的税务健康检查非常重要,企业可以组织内部人员来实施进行,也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员来进行,通过税务健康检查,能够发现、控制或清除企业存在的税务风险,从而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
文章来源: 正坤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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