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企业遇对方未全部履行合同如何确认销售收入

2017-01-05分类: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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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具体的业务内容,判断采用收入准则还是建造合同准则。在实务中,现行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在某些情形下的边界的确不够清晰,因此可能导致类似的交易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方

法基本情况

A公司有一个境外项目,从境内供应商购入货物,销往境外并负责相关安装工程。项目预计历时3年~4年时间,合同总金额共6000万美元,货款占90%,安装调试及售后服务、培训等占10%,合同从2012年开始执行。合同约定款项分3年支付,共分4次发货,每发一次货,对方应付一次款。合同约定签约后先预付15%即900万美元,但实际上对方只付了300万美元的货款,连预付款都未付清,A公司也只给对方发了300万美元的货物,因为对方未再付款,以后也未按照合同约定再给其发货。

A公司所在集团要求凡合同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项目,收入要按照工程建造合同完工进度来确认。A公司从2012年度~2014年度,陆续按整个项目的完工进度确认了收入,截至2014年已确认了90%的收入。虽然对方实际上只预付货款20%,A公司也只按照其预付20%货款发货,但合同涉及的货物已经全部生产出来,因此A公司按照整个项目完工进度确认了90%收入。

2015年,由于对方无力支付货款,A公司已取得对方确认函,双方约定已付的货款300万美元不再退回,已发的300万美元的货物也不再收回,合同终止执行。因此,A公司决定冲减已确认的收入。该公司问,如果冲减本期收入,是否存在涉税风险?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事务所意见

A公司以销售货物为主同时负责安装工程,应当在安装完毕时才确认收入,A公司采取的是预收货款的方式,应当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A公司货物并未全部发出,只发出了20%的货物,就确认了90%的收入,这样处理不符合税法规定确认收入的时限。

建议

企业为了业绩考核等因素,在适用会计准则上,往往出现将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混用的现象。在企业所得税上,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冲减收入应该追溯到确认收入的所属年度,而不应该在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冲减收入额。建议在企业会计上未作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下,税务处理上不宜以纳税调减方式认可企业的涉税处理行为。建议税务机关在日常的税务评估和税务检查过程中应该高度关注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中的纳税调减事项,尤其是大额纳税调整事项,看是否符合税法相关规定。

 

企业的提前确认收入的做法是不对的,2015年不能只调整汇缴申报表和报告,需先调整账务处理,还原业务实质。2015年度出具2014年度的报告时不调减收入,2015年做调账处理,2016年出具2015年度报告时体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过程,并重新提交2014年度的申报表。

 

企业的调整会计分录如下(不考虑汇兑损益影响):

2015年2月份,冲回多确认的收入(6000*0.9=5400万,5400-300=5100万)

 

借:应收账款——*公司- 5100万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100万 

 

同时冲减销售成本,假设销售成本为4250万,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250万

    贷:库存商品——*产品    -4250万

 

注:A公司按90%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但已生产出全部货物,即70%的货物未发出,在2014年前的账务中,会出现2种错误:1、确认收入,未确认销售成本;2、已确认销售成本,但库存商品账面数量与价值和实务盘点表不符。这是财务管理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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