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投资收益是否作为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

2020-01-14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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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A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另外转让持有的B公司股权取得股权转让利得800万元。请问:A公司201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计算当年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时所选择的收入是2000万元,还是2800万元?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以及视同销售收入。但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其主要收入为投资收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对于普通的公司来说,投资收益是不能算做营业收入的;但对于投资公司来说:由于其主营业务就是投资,是可以作为营业收入计入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的基数。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因此,对于普通的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所得不能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比例的基数。

文章来源:赵辉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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