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未预缴税款,是否涉及滞纳金和罚款?
房地产公司采用预售方式销售商品房,在收到预收款时,需要预缴增值税、土增税、企业所得税。那么,如果没有按照规定预缴税款,是否需要加收滞纳金及罚款?
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未按本办法规定预缴或缴纳税款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该文件中并未明确预缴税款是否涉及滞纳金及罚款,只提到按照征管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规定:“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可见,未按规定及时预缴增值税,应需要加收滞纳金;是否涉及罚款,要先明确纳税人通过什么方式少预缴税款,如果是通过第六十三条或第六十四条列举的方式,则应处以罚款。
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07]7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二、经核准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结算而补缴税款的各种情形,均不适用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在办理税款结算之前,预缴的税额可能大于或小于应纳税额。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国税函发[199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 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
可见,未按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无需加收滞纳金及罚款。
土地增值税:
财税[2006]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三、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和清算问题 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该文件明确,未按规定预缴土增税需加收滞纳金,但未提及罚款。
文章来源:智慧源地产财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