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分期项目共用配套设施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如何分摊?

2021-02-03分类: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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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A房地产开发公司在2010年取得一宗1000亩开发用地,按照规划分八期进行开发,截止2020年12月份,已经完成前四期开发交付,每期独立成院。根据规划要求,A公司在项目一期土地上配建了一所小学,面对项目八期所有业主适龄学生进行招生,配建小学符合公共配套设施的各项条件。请问分期项目共用配套设施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如何分摊?

回复:按照国税发2009年91号文件第二十四条第3款规定,审核公共配套设施费时应当重点关注多个(或分期)项目共同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否按项目合理分摊。财税2006年187号文件第四条第5款规定,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按照上述文件规定,A公司在项目一期土地上配建的小学构成项目八期共同成本,应该按照项目每期可售建筑面积占项目八期总可售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摊,项目尚未建设的四期可售面积暂按规划可售建筑面积进行分摊,建设完成达到清算条件时统一调整为实际可售面积。

文章来源: 德居正财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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