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解资产划转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案例一:A公司为B公司100%控股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9000万元,实缴资本2000万元,经营范围为通讯系统设备的制造、销售和研发等。b公司于2017年5月与c股份有限公司达成《重大资产出售协议》,支付对价取得C股份有限公司与通讯业务有关的资产和负债(特定资产负债除外)。为A公司通讯业务发展资质的需求,B公司将持有C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扣负债净值价值3500万元作价补缴注册资本至A公司。另C股份有限公司在编职工劳动关系也陆续分批次转移至A公司。
问:b公司将持有c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划转至A公司,A、B公司该如何账务处理和缴纳税费?
一、增值税
B公司将持有C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负债以及劳动关系划转至a公司的事项构成资产重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文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因此,b公司与a公司资产划转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b公司无需开票给a公司,同时也无需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和账务处理
根据财税〔2014〕109号 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的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企业所得税可以选择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即a公司和b公司均不确认所得,a公司被划转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取得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无需取得发票入账,而是以资产划转的重组备案表和重组相关的资料作为附件入账,并且按照其原账面净值和合同约定的剩余使用年限计算折旧、摊销扣除。
A公司取得划账资产时的会计分录如下所示:
贷:预收账款
应付账款
应付职工薪酬
实收资本
其他应付款
B公司的会计分录如下所示:
贷:应收账款
存货
其他应收款
预付账款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三、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操作流程
A公司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A公司和B公司都应在2018年5月前申报2017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分别向各自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重组相关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资产划转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需填写《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一式三份,从主管税务局窗口递交受理。
(二)窗口受理后,由主管税务分局确认无误后审批,不需转税政,即可马上取得批准通过的《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如下图所示:
(三)分局在审批同时,纳税人还需提交:
1、股权或资产划转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基本情况、划转方案等,并详细说明划转的商业目的;
2、资产划转合同;
3、股东会决议;
4、资产评估报告
5、被划转资产账面净值和计税基础说明;
6、交易双方按账面净值划转资产的说明(需附会计处理资料);
7、交易双方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说明(需附会计处理资料);
8、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承诺书。
(四)分局审批后,退回二联纳税人存档。
(五)在2017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中勾选并填写《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如下图所示:
2017年7月14日,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亚太科技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划转资产的进展公告》,公告中称,公司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了向全资子公司划转资产的议案,“同意以2017年4月30日为基准日将母公司‘新扩建年产8万吨轻量化高性能铝挤压材项目’(以下简称‘8万吨项目’)相关的资产、负债、人员划转至全资子公司江苏亚太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公司8万吨项目实施主体由母公司变更为全资子公司亚航科技。” 本次划转的资产负债净额为 734,617,468.03元。对于本次划转,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 734,617,468.03 元作会计处理,亚航科技按增加资本公积734,617,468.03元作会计处理。
本次资产划转行为,若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则其企业所得税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享受递延纳税待遇;增值税方面,在符合66号公告的要求时,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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