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

2017-01-11分类: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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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2014年收到政府部门发放的补助资金300万元,受益期3年,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会计处理如下:

收到政府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         300

贷:递延收益         300

2014年末:

借:递延收益 100

贷:营业外收入 100

2015年末:

借:递延收益 100

 贷:营业外收入100

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若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则一次性计入应税收入,但在会计上确认为递延收益,存在税会差异。A公司2014年一次性确认政府补助收入300万元,调增 200万元,20152016年度各调减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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