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动漫企业税收优惠

2017-01-10分类: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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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漫产业是极具生机和活力的新兴文化产业。发展动漫产业对于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传播先进文化、丰富群众生活、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扩大消费和就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都具有重要意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中办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十二五”时期国家动漫产业发展规划》(动漫办发〔2012〕1号),均提出要大力发展动漫文化产业,培育一批充满活力、专业性强的动漫企业,打造若干具有中国风格和国际影响的动漫品牌,并要求贯彻落实国家对动漫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上述动漫软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中软件产品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一)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二)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二、营业税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以及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规定,上海、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营改增试点地区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应征税行为的,自试点开始实施之日至2012年12月31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征收率为3%),但一经选择,在此期间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规定,营改增试点地区增值税纳税人向境外提供上述动漫设计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三、进口环节税

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符合《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中动漫企业的基本认定标准。

(二)具备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的资质和能力。

动漫直接产品包括:

1.漫画:单幅和多格漫画、插画、漫画图书、动画抓帧图书、漫画报刊、漫画原画等;

2.动画:动画电影、动画电视剧、动画短片、动画音像制品,影视特效中的动画片段,科技、军事、气象、医疗等影视节目中的动画片段等;

3.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以计算机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为主要传播平台,以电脑、手机及各种手持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的动画、漫画作品,包括FLASH动画、网络表情、手机动漫等。

(三)企业注册资本金达到8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于每年的3月底前向文化部提出申请,由文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动漫企业的免税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文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动漫企业名单,并在已取得的“动漫企业证书”中对该企业是否享受规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标注。经认定获得进口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凭本年度有效的“动漫企业证书”及证书上标注的享受本规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手续。动漫企业在本年度有效期内进口《动漫企业免税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清单》范围内的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动漫企业免税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清单》由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内配套产业发展能力的提高及动漫企业的需求变化适时调整。海关审核该类进口商品免税时,以《动漫企业免税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清单》所列的产品名称和技术指标为准。

  对经认定获得进口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实行年审制度。进口免税资格的年审由文化部直接负责,对年度认定合格的企业在证书上加盖年审专用章。不提出年审申请或年度审核不合格的企业,其动漫企业进口免税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应在每年的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实际免税进口的商品、数量、免税金额及所用于的项目报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并由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汇总后报财政部关税司,抄送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对用于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免税进口的商品,未经海关核准,不得抵押、质押、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处置。如经查实,获得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非法转让免税物资、偷税、骗税等违法经营行为,将被撤销进口免税资格,并予以公布。

四、企业所得税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自2011年1月1日起:

(一)我国境内新办的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新办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其中,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实收资本或股本。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新办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出资的,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进行评估的,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出资金额;未经评估的,由纳税人提供同类资产或类似资产当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场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新办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超过注册资金25%的,将不再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优惠。

获利年度,是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

(二)对符合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条件的重点动漫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9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动漫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四)符合条件动漫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动漫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

(五)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符合规定须经认定后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在获利年度当年或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应在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起,就其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

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企业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并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其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暂停企业享受的相关税收优惠。

动漫企业依照规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五、动漫企业的认定

动漫企业享受上述税收优惠应当取得动漫企业认定。2008年12月18日,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市发〔2008〕51号),就动漫企业的认定作出了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经认定的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企业,可以凭本年度有效的“动漫企业证书”、“重点动漫企业证书”,以及本年度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列表、“重点动漫产品文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重点动漫产品、重点动漫企业优先享受国家及地方各项财政资金、信贷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一)动漫企业的范围

动漫企业包括:

1.漫画创作企业;

2.动画创作、制作企业;

3.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创作、制作企业;

4.动漫舞台剧(节)目制作、演出企业;

5.动漫软件开发企业;

6.动漫衍生产品研发、设计企业。

动漫企业,不包括漫画出版、发行,动画播出、放映,网络动漫传播以及动漫衍生产品生产、销售等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二)认定标准

申请认定为动漫企业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

2.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3.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50%以上;

4.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l0%以上;

5.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

6.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8%以上;

7.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8.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

上述标准中所指的“动漫产品”包括:

1.漫画:单幅和多格漫画、插画、漫画图书、动画抓帧图书、漫画报刊、漫画原画等;

2.动画:动画电影、动画电视剧、动画短片、动画音像制品,影视特效中的动画片段,科教、军事、气象、医疗等影视节目中的动画片段等;

3.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以计算机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为主要传播平台,以电脑、手机及各种手持电子设备为接受终端的动画、漫画作品,包括FLASH动画、网络表情、手机动漫等;

4.动漫舞台剧(节)目:改编自动漫平面与影视等形式作品的舞台演出剧(节)目、采用动漫造型或含有动漫形象的舞台演出剧(节)目等;

5.动漫软件:漫画平面设计软件、动画制作专用软件、动画后期音视频制作工具软件等;

6.动漫衍生产品: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文具、电子游戏等。

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是指动漫企业自主创作、研发、设计、生产、制作、表演的符合上述动漫产品(不含动漫衍生产品);仅对国外动漫创意进行简单外包、简单模仿或简单离岸制造,既无自主知识产权,也无核心竞争力的除外。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是指企业近3年内(至申报日前)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

申请认定为重点动漫企业的,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在申报前开发生产出1部以上重点动漫产品,并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注册资本l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动漫企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连续2年不亏损的;

3.动漫企业的动漫产品版权出口和对外贸易年收入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自主知识产权动漫产品出口收入占总收入30%以上的;

4.经省级认定机构、全国性动漫行业协会、国家动漫产业基地等推荐的在资金、人员规模、艺术创意、技术应用、市场营销、品牌价值、社会影响等方面具有示范意义的动漫企业。

申请认定为重点动漫产品的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漫画产品销售年收入在100万元(报刊3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销售l0万册(报纸1000万份、期刊100万册)以上的,动画产品销售年收入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产品销售年收入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动漫舞台剧(节)目演出年收入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演出场次50场以上的;

2.动漫产品版权出口年收入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获得国际、国家级专业奖项的;

4.经省级认定机构、全国性动漫行业协会、国家动漫产业基地等推荐的在思想内涵、艺术风格、技术应用、市场营销、社会影响等方面具有示范意义的动漫产品。

(三)认定程序

动漫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1.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认为符合认定标准的,可向省级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2.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动漫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含出租方的产权证明);

营业场所为企业自有产权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营业场所为企业租赁的,提供产权方房产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房主签字,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加盖企业公章。

(6)开发、生产、创作、经营的动漫产品列表、销售合同及销售合同约定的款项银行入帐证明;

(7)自主开发、生产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的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版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知识产权证书的复印件);

(8)由有关行政机关颁发的从事相关业务所涉及的行政许可证件复印件;

(9)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年度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经营情况,以及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并加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公章;

(10)认定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动漫企业认定年审受理申请时间为每年的5月1日—7月31日。

3.材料审查、认定与公布

省级认定机构根据《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市发〔2008〕51号),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将通过初审的动漫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全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下称办公室,设在文化部)。

文化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依据《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市发〔2008〕51号)规定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

省级认定机构根据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向企业颁发“动漫企业证书”并附其本年度动漫产品列表;并在动漫产品列表中,对动漫产品属性分类以及是否属于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等情况予以标注。

动漫企业设有分支机构的,在企业法人注册地进行申报。

已取得“动漫企业证书”的动漫企业生产的动漫产品符合规定标准的,可向办公室提出申请认定为重点动漫产品,并提交下列材料:

1.重点动漫产品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动漫企业证书”复印件;

3.符合《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市发〔2008〕51号)第十二条规定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年度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经营情况,并附每项产品销售收入的情况说明;获奖证明复印件或版权出口贸易合同复印件等版权出口收入证明;有关机构的推荐证明;

4.认定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经审核符合标准的,由办公室颁发“重点动漫产品文书”。

已取得“动漫企业证书”的动漫企业符合规定标准的,可向办公室提出申请认定为重点动漫企业,并提交下列材料:

1.重点动漫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动漫企业证书”复印件,“重点动漫产品文书”复印件;

3.符合《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市发〔2008〕51号)第十三条规定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经营情况或版权出口贸易合同复印件等版权出口收入证明;有关机构的推荐证明;

4.认定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经审核符合标准的,由文化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通过认定的重点动漫企业名单,并由办公室颁发“重点动漫企业证书”。

动漫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对年度认定合格的企业在证书和年度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列表上加盖年审专用章。不提出年审申请或年度认定不合格的企业,其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省级认定机构应将对动漫企业的年审情况、年度认定合格及不合格企业名单报办公室备案,并由办公室对外公布。重点动漫企业通过办公室年审后,不再由省级认定机构进行年审。动漫企业对年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经营活动发生变化(如更名、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变化后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省级认定机构应报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撤销其“动漫企业证书”,终止其资格。不符合《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市发〔2008〕51号)规定标准的重点动漫企业,由办公室直接撤销其“重点动漫企业证书”,终止其资格。

申请认定和已认定的动漫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认定机构停止受理其认定申请,或撤销其证(文)书,终止其资格并予以公布: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有偷税、骗税、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3.从事制作、生产、销售、传播存在违法内容或盗版侵权动漫产品的,或者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动漫产品的;

4.有其他违法经营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撤销证书的企业,认定机构在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对被撤销证书和年度认定不合格的动漫企业,同时停止其享受规定的各项财税优惠政策。

动漫软件企业需要享受软件企业税收优惠的,应当按照《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尚未发布,现行规定为《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发改高技〔2012〕2413号)的规定申请软件企业认定和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主要法规依据: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2.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中办发〔2011〕40号)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

4.“十二五”时期国家动漫产业发展规划(动漫办发〔2012〕1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9号)

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

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

1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

14.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

15.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

16.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财关税〔201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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