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这个条件即可(才能)免征残保金?
随着发改委、财政部等六委部局《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通知印发)的发布,其第(四)项“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对在职职工总数 30 人 (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的规定也引起了网友们的关注和热议。
不断有网友询问,是不是只限于“小微企业”才能享受该项优惠?符合这项规定的“小微企业”究竟需要满足什么条件?还有的网友问得更直接,是不是只有小规模纳税人才属于可以免征的“小微企业”,或是否只有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才可以享受?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2020年其免征残保金的企业就是所有在职职工总数 30 人 (含)以下的企业,再不要去费尽心思考虑是否还有其他条件了。
但由此,也再次引发一个话题,何谓“小微企业”?
笔者以为,现时的“小微企业”是一个泛指的集合概念,也可以说是一种习惯性的称谓,包括但不限于“小型、微型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等特定纳税人,但并没有一个严格意义上的界定,具体应以每项减免税(费)政策所具体规定的特指对象而论。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概念并非源自税收领域,本意是对企业规模的划型。国家工信部等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印发)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指其中的两类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是企业所得税中的一类特定纳税人。2019年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小规模纳税人”源自增值税的规定,特指增值税纳税人中的一类。自2018年5月1日起,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增值税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个别另有规定的除外)
至于2020年起“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对在职职工总数 30 人 (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这项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只是表示这项政策是对需要扶持的特定企业的一种支持,要说条件,就一个——在职职工总数 30 人 (含)以下的企业。
享受该项免征残保金政策的企业,有可能是小规模纳税人,也可能是小型微利企业,还有可能是小型、微型企业,但不代表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就都能享受该项免征残保金优惠政策。
在职职工总数多于 30 人的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均不能享受该项免征残保金优惠政策。反之,即使是一般纳税人、非小型微利企业或者是中型企业,只要是在职职工总数在30 人(含)以下的企业,也均可以享受该项免征残保金的优惠政策。
如果对此问题还有疑惑,可以看看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第四条对此项政策的表述,很清晰,该条规定已经没有了“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的适用范围表述,而是直截了当的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例如,某年营业收入600万元的农业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属于中型企业。该企业在职职工人数25人,因此可以享受财政部98号公告规定的免征残保金的优惠。
某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在职职工人数超过30人,即使年销售额只有100万元,页不能享受财政部98号公告规定的免征残保金的优惠。反之,某一般纳税人企业,尽管年销售额达到800万元,但其在职职工人数只有28人,也可也享受财政部98号公告规定的免征残保金的优惠。
文章来源:段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