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棚户区改造中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如何免征土地增值税?
问:在棚户区改造中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如何免征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 101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该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棚户区改造是指列人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文章来源:梁好财税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