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涉税案件资金网络查控平台”比对违规企业资金流水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税稽罚202419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实业有限公司**西路分公司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9-09
处罚内容: 处你公司自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少缴税款60%的罚款,即对企业所得税处以3,385.66元罚款;处以2,000.00元的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0.538566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经检查人员一是通过实地突击调查,发现你公司收款方式有公司对公账号、美团、微信二维码三种类型。并要求你公司提供相关收款账号的交易流水记录。二是通过总局资金查控平台调取了你公司对公账号及柴**个人存款账户明细数据,比对发现与你公司提供的流水信息一致。你公司2022年公账收款3000.00元、美团账号收入1,563,012.29元、微信二维码收入546,963.09元,共计2,112,975.38元,以上微信二维码收入中已减去收取并微信退还的住房押金。三是要你公司提供财务账簿资料,但检查期间一直未提供,对此,检查人员下达责令限期改正文书后你公司表示无法整改,同时表示由于公司成立之初,财务制度不够完善,相应的成本费用发票未能及时获取,因此当时未做账,纳税申报时成本也是预估的,特此申请将2022年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帐簿或者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401*******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401********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4-09-10
文章来源:每日税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