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接受的建筑服务增值税发票,一定要求开票方填写规范!
房地产开发企业最主要的成本就是建安成本,营改增前,施工方在施工所在地领取营业税发票,并在施工地缴纳营业税,建筑发票能够与施工地项目相互对应,不会出现不同项目间发票混同现象。营改增后,施工方虽在施工地预缴增值税,但增值税发票由施工方机构所在地统一开具,因此,营改增后的增值税发票需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及项目名称,以实现项目与发票相对应。如果房开企业取得的发票未按规定在备注栏注明服务发生地及项目名称,在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扣除中,均可能造成不利后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年第28号)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文章来源:梁好财税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