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改制重组前的房产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规定,企业整体改制(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企业合并(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企业分立(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以及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重组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改制重组后再转让房地产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转让旧房时的土地增值税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计算:一是如果能够提供旧房的评估价格,则扣除项目金额为三项: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二是若无法提供评估价格但持有购房发票,扣除项目金额为三项:购房发票所载金额;加计扣除金额(购房发票金额乘以5%,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的年数);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三是对于既无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情况,将由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
改制重组后再转让房地产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改制重组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确定;经批准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为作价入股时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旧房及建筑物按照重置评估价格乘以成新率确定扣除。
按购房发票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按照改制重组前购房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本次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项目金额,购买年度是指购房发票所载日期的当年。
文章来源:十堰畅玮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