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土地价款抵减销项税额的涉税处理
土地出让金作为房地产企业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却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政策允许房地产企业采取差额扣除土地价款来缴纳增值税,详情如何?
一、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 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税率)。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举例说明:
甲房地产公司于2018年10月取得土地,支付征地费4000万元、拆迁补偿费800万元。商品房于2020年3月开始预售,于2021年11月交房。截止2021年11月该项目可销售面积为80000平方米,已销售面积为65000平方米,实现收入5亿元。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40000000+8000000)*65000/80000=39000000
销售额=(500000000-39000000)/1.09=422935779.82
销项税额抵减=39000000/1.09*0.09=3220183.48
二、扣除注意事项
1、适用范围:
仅限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且仅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除外);
2、提供票据:
收到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包含内容:
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契税等。
三、账务处理
土地价款可以抵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3220183.48
贷:主营业务成本 3220183.48
四、申报流程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填入增值税附表(三)中第2行5列,同时填入增值税附表(一)中第4行12列,详见下面两张附表:
文章来源-中道财税,作者张倩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