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是否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十条的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指有偿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被拆迁人取得政府对房屋拆迁合理对价的补偿,属于有偿放弃所有权的行为,与转让房屋所有权、销售不动产没有本质的区别。正常商业交易买卖双方自由出价、自愿成交,而房屋拆迁补偿行为,不论是拆迁政策、拆迁方式,还是补偿标准、补偿货币还是房屋,均由政府相关部门来进行规定,被拆迁人没有自行选择的权利,企业取得拆迁补偿和正常销售行为有本质的区别,不是一种市场行为。那么被拆迁人取得的补偿是否缴纳增值税呢?
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实务中,拆迁补偿款并不仅仅是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可能还包括建筑物、构筑物、有形动产的补偿。对土地使用权支付的补偿款是免征增值税的,对房屋建筑物等其他补偿是否免税呢?《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规定: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因此,被拆迁人收到的包括的土地补偿、地上建筑物补偿、机器设备等有形动产补偿,属于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而取得的收入,该补偿收入不论是来自政府,还是来自房地产公司,均应当免征增值税。
文章来源:刘小玲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