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垫资利息,土增税可以扣除吗?
房企与施工方企业签订合同,约定由施工方垫资,除了正常建筑安装成本以外,还支付了一定利息费用,对于支付的利息费用土地增值税可以税前扣除吗?
建安成本中的属于利息部分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
建安成本中的利息部分实质上是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规定: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同时该条款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文章来源:金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