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重点政策问题解读在线访谈
[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登录大连市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
[主持人]:为宣传落实好国家出台的各项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日常征管中常见的各类问题,辅导企业做好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持续优化大连税收营商环境,今天我们邀请到了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党委委员、总审计师刘振声,企业所得税处处长乔露,副处长林胜利、杨林以及业务专干李忠辉五位嘉宾做客本期访谈,为您现场解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政策问题,欢迎大家积极参与。
[主持人]:欢迎各位嘉宾做客本期访谈。
[嘉宾]:各位网友上午好。很高兴通过这一平台与大家进行网上交流。
[主持人]:刘振声总审计师,您好!我们注意到,近几年,国家在促进企业科技研发、创新投入,以及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税收优惠力度不断增强,您能给大家简要介绍一下吗?
[嘉宾]: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2023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完善税费优惠政策,对现行减税降费、退税缓税等措施,该延续的延续,该优化的优化”,财税部门积极响应党中央号召,不折不扣落实各项部署要求,在支持科技创新,支持制造业发展,推动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等方面持续推出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嘉宾]:2023年,先后印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进一步扩大了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适用企业范围;印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对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20%。同时,将小型微利企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生产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铁路债券利息收入、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等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延至2027年12月31日。
[嘉宾]:今年,大连市各级税务部门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党委和大连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持续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进一步优化企业所得税征管服务举措,提升服务质效,做好支持科技创新等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服务大连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企业发展和全市振兴作出更大贡献。
[主持人]:乔露处长,您好!税务部门今年在优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各项服务方面都有哪些新举措?请你给大家介绍一下。
[嘉宾]:为切实提高企业办理汇算清缴的效率和准确率,推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顺利开展,大连税务部门按照税务总局要求,坚持守正创新,强化履职担当,多举措优化纳税服务,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申报纳税便利度和满意感。今年的汇算清缴主要在三个方面作出进一步优化。一是提供风险提示服务。税务部门在汇算期间提供两次风险提示服务,首次是将企业上年度汇缴和本年度预缴申报存在的重点风险生成提示报告,推送给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供企业在本年度汇缴申报时参考使用;第二次是对于本年度汇缴申报数据进行税收风险提示,帮助企业化风险于汇算期内。所以,建议企业尽早完成汇缴申报,并先行报送财务报表,使用风险提示服务功能,为补正资料、更正申报预留充足的时间,尽可能前移企业风险关口,降低因事后管理带来的涉税风险。
[嘉宾]:二是提供临期申报缴税提醒服务。纳税人在汇算清缴申报完成后,不必立即缴纳税款,可选择申报与缴税分离方式,在汇算期结束前完成缴纳即可。为帮助纳税人避免因延期缴税带来的滞纳金风险,税务部门在现有对临期未申报纳税人推送提示提醒的基础上,将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对已申报未缴税的纳税人推送提示提醒,进一步拓展申报服务实用性。
[嘉宾]:三是提供便捷退税服务。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现企业所得税汇缴退税“又快又准”,减少企业纳税资金占用,税务部门优化系统设定,简化退税流程,自2023年度汇算清缴开始,电子税务局新增告知退税功能。系统会自动判断有多缴税款的纳税人是否符合告知退税条件,如果纳税人符合条件而未主动发起多缴税款退税申请流程的,在汇算清缴申报成功后,系统会自动生成退税告知书,并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由税务机关自动发起退税流程。下一步,我们企业所得税部门将扎实开展好企业所得税各项工作,不断提升政策管理水平和纳税服务质效,更好地促进大连企业健康发展。
[网友]:企业所得税有可退税额是否可以不申请退税,申请抵减税额?
[嘉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规定,自2021年度汇算清缴起,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网友]:听过2023年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变化,那么2023年度汇算清缴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什么政策?
[嘉宾]:2023年度汇算清缴,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网友]:我企业享受了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加计抵减部分的增值税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嘉宾]: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加计抵减的增值税,需要并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网友]: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嘉宾]: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网友]:老师们好,我企业为宣传本企业的产品或服务,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宣传,第三方平台公司收取的开票内容为信息推广服务费的支出,是作为信息服务费全额扣除,还是作为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限额扣除?
[嘉宾]:一般情况下,企业为宣传本企业的产品、服务或形象发生的支出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扣除。企业通过第三方平台宣传本企业的产品或服务,虽然发票载明的内容为信息服务费,但由于实际是企业为了宣传本企业的产品或服务而发生的支出,因此应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规定的比例内税前扣除。
[网友]:企业为员工报销的医药费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嘉宾]:按照《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已实行医疗统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其为员工报销的医药费不属于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
[网友]:我企业为员工支付的居民供暖费,是否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嘉宾]: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属于职工福利费的扣除范围。因此,企业为本企业在职员工支付的供暖费,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网友]:在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如何判断企业是否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
[嘉宾]: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可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决定》(2021年第49号令)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规定的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列举的产业加以判断。
[网友]:我单位是制造业企业,生产销售产品符合《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想享受12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需要如何申请?
[嘉宾]: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6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生产销售产品符合《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2.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3.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4.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含)。请按照文件要求,在2024年3月31日前登录网站www.gymjtax.com,选择“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申报入口”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网友]:企业给离职员工发放的一次性补偿金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嘉宾]: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允许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用,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企业员工离职发放的一次性补偿金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支出,不能作为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网友]: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嘉宾]: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先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再依据各指标的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网友]:总机构上一年度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分支机构今年如何申报企业所得税?
[嘉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网友]:老师您好,我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我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资格期满当年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嘉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规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网友]:麻烦问一下,我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所取得的资产在企业所得税上应如何处理?
[嘉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网友]:企业外购的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软件,其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为几年?
[嘉宾]: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网友]:企业建成的房屋已经开始使用,但是工程款中尚有部分发票还未取得,是按照发票计提折旧还是按合同金额计提?
[嘉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网友]:企业2023年新购进的器具、设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何扣除?
[嘉宾]: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7号)文件有关规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网友]:我企业2023年收到政府补贴文件,但今年年初才收到补贴款,想咨询一下应该确认在哪一个年度?
[嘉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六条对“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问题”予以明确。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文章来源:每日税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