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费抵顶工程款未计销售收入被查
纳税人识别号 913******
纳税人名称 **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税稽二 罚 〔2024〕 15 号
案件名称 **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
处罚类别 违反税收管理
处罚事由
(一)涉及收入方面的违法事实1.违法事实A:你单位将部分水电费抵顶施工单位工程款,未计销售水电收入,其中2018年218,480.00元(含税),2019年593,324.00元(含税),2020年135,200.00元(含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销售水电明细表;(2)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证明你单位未计收入的违法事实。
(二)涉及成本费用方面(包括纳税调整)的违法事实2.违法事实B:你单位发生的施工支出5,125,133.64元(含税)未取得合规税前扣除凭证,也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或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导致2020年税前多列成本4,486,986.47元 (不含税金额4,535,516.5*已销售比例98.93%),多抵扣进项税额589,617.14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六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你单位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
处罚结果 处罚款20,000元。
处罚生效期 2024-07-25
处罚截止期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文章来源:每日税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