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营销赠礼”财税探讨
众所周知,房地产企业日常为推广项目往往会赠送各种小礼品,如售楼部为提高人流量促进销售,向潜在客户免费派发礼品,亦或年末为答谢客户举办的抽奖活动等。那对于这些日常营销策划赠送的礼品,财务人员又该如何做财税处理,接下来我们将简单探讨下。
1、增值税
房企日常营销赠礼赠送对象具有不确定性,主要是为宣传引流、促进销售,是纯粹无支付对价的赠送行为;而“售房送家电”对象是已购买房屋的客户,需以购买房屋为前提,其实质并非是真正的“无偿赠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需视同销售货物。房企日常营销赠送礼品,属于“购进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情形,根据规定需做视同销售处理。
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赠送的礼物一般是房企自行购置的,根据上述(二)规定,以购置价作为视同销售计税依据。
2、企业所得税
房企将礼品赠送他人,资产权属已经发生改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明确赠送的礼品用于市场推广的,企业所得税应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需视同销售的礼品计税依据如何确定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二、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礼品一般是房企为营销活动近期购置的,其公允价值一般为购置价。
需注意,日常营销赠送礼品属于广宣费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可以在当年度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3、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房企为引流促销随机向潜在客户赠送小礼品,个人无偿取得,根据文件规定需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另结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如为自产产品按市场价格确定,如为外购的,按购置价确定”,因此个人受赠营销礼品,企业需以礼品购置价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缴20%个税。
4、会计处理
(1)购进礼品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赠送礼品时: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计提应代扣个人所得税:
借:其他应收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4)实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实务上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般不会向受赠人收取,账务处理倾向将代扣的个人所得税转至营业外支出,需要注意由于该笔支出并非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年度汇算清缴应做纳税调增。
文章来源: 正坤财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