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一级整理是否缴纳增值税?
土地一级整理在原营业税时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5号)规定,将该行为视为投资,对于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具体的规定如下:投资方作为建设方与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协助地方政府完成土地规划设计、场地平整、地块周边绿化等工作,并直接向规划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支付设计费和工程款。当该地块符合国家土地出让条件时,地方政府将该地块进行挂牌出让,若成交价低于投资方投入的所有资金,亏损由投资方自行承担;若成交价超过投资方投入的所有资金,则所获收益归投资方。在上述过程中,投资方的行为属于投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
营改增后,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贷款服务包括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在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中,?如果以货币资金投资并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如果按照收益比例分成模式进行操作,?即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应当不征收增值税。
注意:如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建筑服务”税目;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照“经纪代理”税目计算缴纳增值税。
文章来源:黄时光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