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公益性捐赠扣除基数如何确定?

2024-01-02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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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捐赠可以依法税前扣除,个人捐赠也可以依法税前扣除,但二者在捐赠扣除的基数确定上有所区别:

一、企业捐赠扣除的基数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 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 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利润是已经扣除了公益捐赠的。所以,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捐赠扣除限额的基数应该是已经扣除捐赠的会计利润。

二、个人所得税捐赠扣除基数的确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纳税人可以扣除的公益性捐赠的计算基数,是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计算税款时,应以扣除捐赠额之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需要注意的是,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所以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若是“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那就不能扣除“公益捐赠”。

文章来源:钟燕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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