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清算后发生了退房,土地增值税如何处理?

2024-12-25分类: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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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发生退补款业务,包括业主退房等,都是在所难免的。那么清算时这套房屋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应该如何处理呢?

一、项目清算后发生业主退房(退款)的,能否调整清算申报表,办理补(退)税?

答:不可以土地增值税清算体现的是某一时间点(清算截止日)的状态以“清算截止日”确认为清算收入和归集扣除项目金额的截止时间。

《国税函〔2010〕220号》政策“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而清算后发生补、退房款的,则无相关政策。

根据“清算截止日”概念,以“清算截止日”确认为清算收入和归集扣除项目金额的截止时间,那么清算截止日后取得的收入、以及清算后继续支付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均不得进行再次清算或调整清算结果(允许“二次清算”的相关省市除外,北京无“二次清算”相关政策)。

二、那土地增值税如何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增值税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土地增值税建议处理方式:土地增值税虽然无具体规定,但是土地增值税有“尾盘申报”的概念,为了有效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通过《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计算出该套房子对应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该部分税款留在将来后续尾盘申报时填写在“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进行抵扣。

文章来源:通武廊先生 紫禁城税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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