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建筑用的土方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开采的土方,客户用来修高速公路,能采用简易计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土”,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土并提供的运输服务属于混合销售,应当按照主业即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销售自产土方,同时土石方运输、土方回填、打夯、碾压等属于建筑工程服务范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土同时用于建筑服务,所销售的自产土方和提供的建筑服务应当分别核算、分别纳税:自产的土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即适用3%征收率;提供的建筑服务应当按照一般计税,即适用9%税率。
注意:在一般情况下,泥土并不属于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资源税。如果泥土被用于商业目的,如被开采并出售给建筑公司用于填充或地基工程等,那么这种行为可能被视为一种商业性的矿产资源开发。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泥土的具体用途和当地的相关法规,可能需要缴纳资源税。
文章来源:河南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