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以前年度的工资到底是追溯扣除还是支付年度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正因为企业所得税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所以,对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企业所得税是否完全与会计制度一样,遵循权责发生制呢?也不是。企业所得税第九条同时规定:“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成本费用税前扣除,总的原则为权责发生制,例外情况是实际支付(即收付实现制),比如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由此可见,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强调的是“支付”,计提了但未支付,不能税前扣除,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体现的是“收付实现制”。因此,一般来说,企业计提的工资未支付,则不允许税前扣除,应当在实际支付的年度进行税前扣除,并且不需要追溯所属年度扣除。
支付以前年度计提的工资薪金是否一律在实际支付的年度税前扣除呢?也不是。为了尽量减少税会差异带来的纳税调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文章来源:张国永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