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支出、亏损跨年税务处理: 追补扣除有条件,向后结转有年限
1.未取得发票,支出能否跨年扣除?
2.限额扣除项目能否跨年结转?
3.以前年度亏损如何结转扣除?
企业所得税跨年度事项,由于涉及年度间数据衔接问题,容易产生涉税风险。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以下简称深圳12366热线)接到的咨询电话中,涉及咨询扣除、亏损项目结转有关事项的问题较多。
未取得发票,成本可追补扣除
最近一段时间,不少纳税人致电深圳12366热线咨询:2024年度的成本费用支出,如当年度未及时取得税前扣除凭证,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第五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关于未能及时取得成本、费用等支出的有效凭证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明确,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核算。在汇算清缴时,企业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同时,28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例如,2024年12月,甲企业购买服务发生服务费10万元,但未能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发票。那么,甲企业申报2024年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申报。甲企业在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2025年1月1日—2025年5月31日)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若未能及时取得发票,则该笔支出不能税前扣除,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根据28号公告第十七条规定,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接上例,假设甲企业于2025年6月15日取得了符合规定的发票,那么,甲企业可在取得发票后,办理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更正,将该笔支出追补至2024年度扣除。
笔者建议,企业应及时梳理税前扣除凭证的获取情况,对于尚未取得的部分,积极与供应商等相关方沟通协调,争取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发票,确保相关支出可以正常税前扣除。
限额扣除项目,可在汇缴期扣除
企业所得税限额扣除项目当年度不能扣除的部分,能否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同样是近期深圳12366热线咨询的热点。这些项目包括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捐赠支出、保险企业手续费佣金支出等。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部分限额扣除项目超出限额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包括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保险企业手续费佣金支出、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等。其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保险企业手续费佣金支出可以无限期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自支出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可结转3年扣除。
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为例,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例如,2024年度乙软件企业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宣传费支出共180万元,均取得了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不考虑其他因素,乙企业在办理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扣除的限额为1000×15%=150(万元),超过限额的30万元,可以结转至以后年度税前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限额扣除项目超出限额部分不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包括职工福利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等。企业在岁末年初核算企业所得税时,应准确统计各类限额扣除项目的发生额以及当年可扣除额度情况,对于能够跨年结转的部分做好记录与台账管理,以便在后续年度正确运用结转扣除的政策,合理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特定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最长10年
近期,部分汇算清缴年度发生亏损的企业致电深圳12366热线咨询亏损结转扣除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结转年限最长为5年。以一般企业丙企业为例,2024年度丙企业发生亏损50万元,可以依次用2025年至2029年所得弥补,最长结转至2029年。
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特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等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有所延长。其中,《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从5年延长至10年。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二条规定,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50%以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第二条规定,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付铁盾 黄丹琼 申丽娜 融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