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转让旧房,申报土地增值税时,装修费支出如何扣除?
业务类型:装修费支出
咨询对象:山东省税务局(2020-06-05)
留言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六条规定,非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从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购买房地产后,发生的装修费支出,转让时,其装修费用支出发票是否可以视同购房发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十条规定,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外购没有装修的房地产,发生的装修费支出,转让时,装修费支出包含在“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中能够扣除,但是购房时支付的土地使用权价款因包含在购房发票中而没有单独分开,用购房发票上的价格减去购房时“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倒挤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予以扣除,是否允许?以购房发票、购房时点的评估报告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的凭据是否允许?
答复机构:山东省税务局(2020-06-0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二、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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