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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确定

业务类型:清算单位确认

咨询对象:四川省税务局(2020-07-20)

留言内容

请问: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清算单位。但如果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的“建设项目名称”注明项目分为两期,在“建设规模”也分别注明了每一期的建筑面积。这种情况是以该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整个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呢,还是以规划证上注明的两期,分别以一期、二期进行单独清算呢?

答复机构:四川省税务局(2020-07-21)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清算单位。 国税发〔2006〕187号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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