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复机构:国家税务总局(2011-10-23)
答复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二、……为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对尚未预征或暂缓预征的地区,应切实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开展预征,确保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及时、充分发挥调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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