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请对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办法第四十九条进行详细解读
业务类型:土地增值税清算办法第四十九条
咨询对象:安徽省税务局(2020-07-30)
留言内容
省税务局相关处室: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办法第四十九条后面的公式如何理解?请详细解读? 我认为那个公式分母如果是:开发项目总可售面积,可能比开发项目总建筑面积表述要合适一些。请明示!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2020-08-0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八、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执行。各省税务机关可依据本通知的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清算管理办法。”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第四十九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以下简称清算后转让的),纳税人应按月汇总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申报时,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不含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乘以清算后转让的面积再加上清算后转让时缴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不含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扣除项目金额(不含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总建筑面积” 安徽省文件中对于该项条款的规定,依据187号文第八条制定,并对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期限进行了明确。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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