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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什么条件,可实行核定征收?

答复机构:国家税务总局(2018-06-15)

答复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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