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关于转让无土地使用权的铁路专线是否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业务类型:土地使用权转让|铁路专线转让
咨询对象:江西省税务局(2019-03-29)
留言内容
领导好,我有一个问题需要咨询下,A公司拥有一宗土地使用权,账务上处理为无形资产。B公司有一条铁路专线附着于其土地上,账务处理为固定资产管理。现在两个公司分别将土地使用权和铁路专线转让给C公司。A公司要缴纳土地增值税,那B公司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吗?
答复机构:江西省税务局(2019-04-0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六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条例第二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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