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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关于铁路专线与土地分属不同企业,转让是否要交土地增值税?

业务类型: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

咨询对象:江西省税务局(2019-04-01)

留言内容

问题:我公司(简称A公司)有一项收购资产预案,公司欲收购一资产,铁路专用线一条(5000米)左右,但该专用线土地使用权和线路资产分属B公司和C公司,B公司拥有土地使用权,评估价800万元,账面成本500万元,路面上铁路专用线又归属C公司,评估价1600万元,账面成本1000万元,现有个问题,经查固定资产目录铁路专用线属不动产,C公司该开什么发票给A公司,不动产涉士地增值税,可该铁路专线的土地使用权证又是B公司,土地增值税怎么计算,归B公司还是C公司计算交纳土地增值税,问C公司该不该缴纳土地增值税,怎么交?急请答复。

答复机构:江西省税务局(2019-04-0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六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条例第二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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