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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车位在土地增值税中如何处理?

业务类型:车位土地成本分摊

咨询对象:安徽省税务局(2019-07-23)

留言内容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某地产项目,请问目前安徽省对车位在土地增值税中是如何处理的: 1.无产权车位,其取得的使用权租金收入作为转让房地产转让收入吗,相应分摊的成本允许作为扣除项目进行扣除吗? 2.有产权的车位转让按转让不动产计算土地增值税吗?有产权的车位需要分摊土地成本吗?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2019-07-31)

答复内容

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纳税人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设施等,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在提供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书面证明后,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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