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业务类型:预提土地增值税
咨询对象:福建省税务局(2019-07-25)
留言内容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请问按照权责发生制预提的土地增值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复机构:福建省税务局(2019-07-26)
答复内容
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根据您的叙述,贵公司预提的土地增值税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得在计算当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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