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房地产企业之支付的逾期过渡费,土地增值税能否扣除,依据是什么?
业务类型:逾期过渡费
咨询对象:贵州省税务局(2019-09-06)
留言内容
开发公司先支付给拆迁指挥部,拆迁指挥部在支付给拆迁户,拆迁指挥部有一份政府颁发的文件,上面约定房地产企业不能按时照约定交付拆迁户房屋的,根据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由于拆迁人的责任延迟过度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月起在原临时安置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标准为:逾期不满半年的增加25%,逾期满半年不足一年的增加50%:逾期不满半年的增加25%;逾期满半年不足一年的增加50%,逾期满一年不足二年的增加75%,逾期五年以上的增加500%。额外超期的过渡费,土地增值税能否加计扣除?
答复机构:贵州省税务局(2019-09-10)
答复内容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因您的问题涉及到具体业务的判断,建议您持该业务相关资料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由主管税务机关形成专题问题向业务部门具体咨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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