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清算单位和清算单位分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案
《青岛发布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原则上以政府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认的项目来确定;对于多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合并编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认的建设项目确定清算单位。
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清算单位自取得的第一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超过5年未全部竣工的,原则上应按照已竣工验收建筑工程确定清算单位进行清算。
举例说明:某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后,2017年6月1日取得一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分三期开发,2017年8月1日取得第一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22年7月30日,一、二期已竣工,第三期处于施工阶段,应按照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认的项目一、二期作为一个清算单位进行清算。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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