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普通住宅标准公布滞后,需补交土地增值税吗
业务类型:二次清算
咨询对象:河南省税务局(2019-10-11)
留言内容
我们是一家房开企业,普通住宅标准从2014年至今一直执行房屋销售单价4100元/平方以下的标准。可今年3月份新标准却规定2017年降到3200元、2018年降到3900元。现在辖区税局要求企业这两年按普通住宅房屋再按新标准重新划归非普住宅补交预缴土地增值税。请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如果2017至2018年度土地增值税已清算过的项目还需要重新划类二次清算补交土地增值税吗?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2019-10-14)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第五条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十三、……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 因此,建议您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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