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土地增值税抵减
业务类型:土地价款抵减销项税
咨询对象:安徽省税务局(2019-10-23)
留言内容
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企业,成立时母公司代付了一半土地价款,转为投资,但土地部门出具收据抬头是母公司名称,请问是否会影响后来土地价款的增值税销项抵减?是否影响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土地成本扣除?谢谢!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2019-10-3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二)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 (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土地增值税:该土地款票据可作为项目公司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依据。但是需要提供当地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可以具体与当地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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