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问题
业务类型: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
咨询对象:重庆市税务局(2019-11-06)
留言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这里规定了“为方便纳税人,可按照”上述方式计算,即:也可选择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例如:方式一:采用价税分离的方式,即: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率);方式二:区分新老项目,对于老项目采用上述价税分离的方式,对于新项目,采用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方式三:区分增值税纳税阶段进行扣除,即:在增值税预缴阶段,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在增值税申报阶段,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率)-前期已预缴本期申报增值税的销售收入*(增值税率-增值税预征率)。上述方式是否均可供纳税人选择,请12366给予政策指导。
答复机构:重庆市税务局(2019-11-11)
答复内容
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我局工作人员已经与您电话联系,并进行了针对性解答,您表示已清楚。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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