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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土地增值税申报问题

业务类型:申报

咨询对象:厦门市税务局(2019-11-07)

留言内容

我司是非从事房地产纳税人2016年前取得车位15万原有报备简易征收5%,现转让车位收入20万(含税),请问税官在填写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项目“一、转让房地收入总额”是否为190476.19元?若不是应当怎样计算?谢谢帮助!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2019-11-0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表第1栏“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全部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请根据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适用增值税税率自行换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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