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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关于自然人股东以其自有的土地及厂房进行增资的土地增值税问题

业务类型:房地产开发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咨询对象:福建省税务局(2019-11-18)

留言内容

您好!我想咨询下关于土增税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A公司是香港自然人施某100%持股,注册地址在福州,为生产加工型企业,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现施某拟对A公司进行增资,并以施某自有的土地及厂房进行作价出资。      请问下,施某该行为能否适用财税〔2018〕57号文《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暂不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感谢!

答复机构:福建省税务局(2019-11-1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的叙述,如该项投资属于改制重组,则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第四条规定,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如不属于改制重组,则不适用财税〔2018〕57号文件规定;如贵公司属于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则您所述情形未发生土地所有权转移,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规定:“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   九、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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