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土地增值税
业务类型:差额计税
咨询对象:云南省税务局(2019-11-26)
留言内容
老师您好,我公司转让2015年4月取得的一宗土地使用权,我公司并按财税【2016】47号文件的规定选择了增值税差额计税,请问我公司计算交纳土地增值税时,土地增值税收入是含税收入额除以(1+5%)还是含税收入额减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呢,谢谢
答复机构:云南省税务局(2019-11-2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感谢您的咨询!您的问题我们已通过电话形式答复,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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