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土地增值税清算
业务类型: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土地增值税清算
咨询对象:河南省税务局(2019-11-28)
留言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其中有一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请问销售(预售)许可证是项目的第一个预售证还是最后一个预售证?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2019-11-2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规定,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因此,请您根据以上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涉税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400-8778-367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