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乘以百分之十不等于房地产开发费用咋回事?
答案
最近多个县区局领导咨询税务机关审定报表中房地产开发费用不等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不等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的问题,就该问题给各位领导做情况说明:
因在开发成本中存在部分成本(人防易地建设费、新型墙体基金等)不允许加计扣除,在计算20%和10%(两个5%)时会将此部分成本剔除(允许进行成本扣除,未纳入加计扣除20%和10%的计算)。
1、审核后系统中在“清算审核-其他不允许加计扣除审核”无数据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费用等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
2、审核后系统中在“清算审核-其他不允许加计扣除审核”有不允许加计扣除数据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费用等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不允许加计扣除的金额)*10%
具体数据查看模块——清算审核——其他不允许加计扣除审核模块查不允许扣除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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